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3429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380。
法定代表人:贾泽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锡武,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天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询问,原告表示因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