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1958号
原告:***,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被告:湖北爱路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中路****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7115XQ。
法定代表人:郑新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爱路公路建设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