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执异23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红旗路东段路北(福州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614278664。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号三楼317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57701488。
法定代表人;严红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已根据(2016)鲁02民特1号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平执字3009号。现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向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确认***已经享有涉案债权。为维护***的利益,请求变更***为(2015)平执字300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被执行人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未作陈述。
经审查查明,2015年7月6日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裁决1、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654388.03元;2、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99532.88元;3、仲裁费27065元,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承担367元,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6698元。以上款项共计1880618.91元,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2016年4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的申请。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生效后,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执行案号为(2015)平执字第3009号。
同时查明,2019年2月21日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将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确定的本金1880618.91元及附属权利债权转让给***,转让对价为230万元。2019年2月22日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第3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告知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已将涉案债权及权益转让给***,2019年2月25日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已于2019年2月26日取得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债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生效的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并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已经取得涉案债权,***请求变更为(2015)平执字300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15)平执字300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窦在强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恩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