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民辖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6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青岛市李沧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在平度市工作期间受伤,即平度市为侵权行为地。故,被上诉人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