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83执恢56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东段路北(福州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号三楼317房间。
法定代表人严红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邦稷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16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建明
审判员 冷明明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董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