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

***与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鲁0283民初64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东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78664Y。
总经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9518.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9日,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切割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原告被机器割伤面部及右眼,原告受伤后入住山东省立医院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部门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新东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78599元,兑除被告已付给原告的78599元,余款100000元,即时付清。
二、原、被告之间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次性了结,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6093元,减半收取3046.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