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1607号
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益群路68号二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张圆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飞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飞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汪盼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