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304民初16号
原告:十堰飞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06068617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文书。
被告:天海企货通(湖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东城开发区***东益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9B5CA4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十堰飞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海企货通(湖北)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十堰飞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十堰飞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