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执2875号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614279712G。
法定代表人:于云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波,山东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西南街村组织机构代码:56472580-8。
法定代表人:孙永兆,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作臣,平度天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958408.56元,申请执行费57192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1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房地产、证劵等信息。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在南村有在建住宅楼,尚未完工,已经被其他案件查封。
3、2020年6月15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破审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审查。本院正在审查中,现尚未宣告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直接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将被执行人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孙永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案无执行到位标的。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2破审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审查,所有涉及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均应当中止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在建工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3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本院审查未宣告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冷明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良斌
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