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执恢400号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于云辉,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西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孙永兆,经理。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鲁0283民初1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01443.29元,申请执行费5290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2.2021年5月10日,本院立案后即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截止到2021年11月5日共提起3次网络查控,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于2021年11月6日向其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1年11月5日,办案人员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83民初1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彦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杰
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