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度市东阁街道五亩兰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6456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松,山东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五亩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度市东阁办事处五亩兰村218号。
法定代表人:代晓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爱华,女,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第三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于云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五亩兰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5元,减半收取6327.5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0347.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32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徐丛堂
人民陪审员  张翠芳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