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书院新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松,山东道安(平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书院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书院新村。
法定代表人:代晓东。
第三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于云辉,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书院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98060.2元及利息149418.06元,共计647478.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6日,第三人与被告(前身系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五亩兰村民委员会,2021年11月更名)签订五亩兰社区服务中心大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合同约定建筑面积2112.8平方米,工程款按每平方米1316.98元结算,共计2782515.3元。后经双方协商,变更、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为698060.2元,工程总造价变更为3480575.5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接收并于2016年使用至今,但被告一直没有足额支付工程款,2016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承诺将今后社区租赁费全部用于支付原告工程款,但被告并未兑现承诺,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五亩兰村民委员会被注销后其债权债务并非由被告接收,原告所诉被告主体错误,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75元,退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