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容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辉一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兰底长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容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终2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