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82号

申请人: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以北、共青路以南中铁国际城德园11幢10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021239。

法定代表人:王云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军,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继威,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883X。

法定代表人:周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二号路齐民道5号路安特大厦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565187U。

法定代表人:米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欣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而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