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民辖终452号
上诉人广东荣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英吉威铝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4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东荣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未书面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定作款,争议标的为上诉人的给付货币义务,故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周 辉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张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