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清五金店、上海沃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1民初1534号 原告:***清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四秀澜湾1幢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1MA2CXA6740。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万安乡***坑下5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上海沃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999号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R89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清五金店与被告上海沃然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委托人民调解。原告***清五金店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本院未组织双方调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五金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