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友联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与尚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4民初13475号
原告:天津市友联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风荷园6号楼2门101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尚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工业园区10号楼景豪大厦7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友联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尚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友联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友联智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3元,减半收取计2061.5元,由原告天津市友联智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