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7620号
原告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024,统一信用代码9185083XQ。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广元市宇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侧,统一信用代码9152795806Y。
法定代表人邓。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广元市宇兴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元市宇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元市宇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丹丹(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