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5878号
原告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新安三路2号海关大厦A栋南头海关1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083XQ。
法定代表人刘槐青。
委托代理人杜长荣,广东法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融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6号利君大厦V时代1幢2单元2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32713。
法定代表人柴保林。
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393号捷瑞公园首府第一幢4单元30层43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13208E。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上列原告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两被告拖欠其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合计人民币10704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立案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二承担上述诉讼请求1款项的连带责任;3、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7041元及逾期利息(以10704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融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7041元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10704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陕西鑫路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融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小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焕湖
书记员 陈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