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936、93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新安三路2号海关大厦A栋南头海关10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5083XQ。
法定代表人:李超群。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9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威尔地坪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3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人民币183140元,本院依法受理,受理案号为(2021)粤0306执936号;对于上述生效案件规定的受理费用人民币1986元,本院依法予以追缴,案号为(2021)粤0306执937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案款,且受理费人民币1986元、执行费人民币2647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36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