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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鑫丰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与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03民初4344号
原告青岛鑫丰租赁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鑫丰租赁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鑫丰租赁经营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招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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