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一初字第1840号
原告于丰京,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农民。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楼507室。
法定代表人昌世通,经理。
原告于丰京诉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丰京诉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过程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到有关法律文书,经本院及原告多次寻找,均未能找到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于丰京在与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现具体地址,有关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情形,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于丰京可在明确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具体地址后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丰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伟
审判员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贤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