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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崂民三商初字第1号******
原告:***。******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佳园小区入口左侧2楼。******
法定代表人:昌世通。******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诉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1元,减半收取216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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