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道***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人民东路557号六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82951T。
法定代表人:**逢。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872Y。
法定代表人:昌世通。
被告:***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东阁办事处付家崖村沈阳路路北、茶山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U8C7J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辛安北村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6********。
原告***与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