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

***、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道***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7********。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人民东路557号六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53082951T。 法定代表人:**逢。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06489872Y。 法定代表人:昌世通。 被告:***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东阁办事处付家崖村沈阳路路北、茶山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U8C7J6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辛安北村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6********。 原告***与被告平度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煜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