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83民初9482号
原告:***,男,199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河西路化肥厂家属院9号楼604户,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1: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半岛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UNG957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2: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号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489872Y。
法定代表人:昌世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平度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在**剩余工程款扣除**拖欠原告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5月30日欠付工资33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与被告**(项目经理)建立事实劳务关系,并在**施工工地(东窝***置区北区)担任施工员职务,月工资10000元.约定工资按月支付.平度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总包单位.**承接平度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东窝***置区北区施工劳务作业.原告在被告(**项目)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共计3348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青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欠原告***劳务费33480元,于2022年10月17日付清,所欠劳务费与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无关,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当事人同意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淑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