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83民初5737号
原告:***,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日生,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57号5楼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06489872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度市兴业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