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2873号
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1037号C1-20-601室。
法定代表人:戴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2地块现代国际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三区8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18元,减半收取6,359元,由原告武汉市盛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359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