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2286号
原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锦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文,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清萍,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桂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子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被告新平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其检测费,本案无需继续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6元,减半交纳2173元,由原告云南科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祖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喻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