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信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187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男,199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善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信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甬东路24号5楼A区。

法定代表人:余妙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海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达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20005室。

法定代表人:翁海华,经理。

第三人: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应,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舟山市信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达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舟山市民生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地役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舒松飞

人民陪审员  柴岳平

人民陪审员  张 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