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信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2执恢36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组织机构代码:671632893。

法定代表人倪韶。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海礁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村织机构代码:669161914。

法定代表人乐晓波。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沈启良,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陈兴业,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信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路××号××楼××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9020916887862。

法定代表人余妙军。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海礁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沈启良、陈兴业、舟山市信光人防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浙0902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即本案初执案件(2017)浙0902执65号一案。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初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因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案件于2020年10月26日恢复执行,即本案。

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结案申请。被执行人另行缴纳了全部诉讼费及执行费。

至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