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5876号
原告:市北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经营者耿向杰,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留古寺镇石马村453号。
被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马东宁,董事长。
原告市北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北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