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北区***建材经营部与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3民初5876号
原告:市北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经营者耿向杰,男,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留古寺镇石马村453号。
被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马东宁,董事长。
原告市北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北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明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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