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181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申请保全人:山东昌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720号居易香桔市公寓8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开发区兴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曾海学,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7号楼120室。
法定代表人:马东恒,总经理。
***、山东昌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昌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85035.3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山东昌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昌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8630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85035.35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张荣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