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4642号

原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马东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真真,山东中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千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文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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