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4544号之二
被执行人: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T606M,住所地遵义。
法定代表人:陈崇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冯正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