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169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京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崇伟,总经理。
被告: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丰球黔城**(中心商业)****div>
法定代表人:卢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建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