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807号
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京海大厦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T606M。
法定代表人:陈崇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柳。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