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807号
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京海大厦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DKT606M。
法定代表人:陈崇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柳。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