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468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3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洪,系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省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溱水半岛****。
法定代表人:方华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汇川区香港路京海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崇伟。
二被告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君,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镔,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慧玉,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创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德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0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甘明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万余
书记员敖体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