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被申请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81民初3844号之二
申请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麻城市京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559600)。
法定代表人:姜胜祥,男,该公司执行*事。
被申请人: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泰地海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508339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3月2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鄂11**民初38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和解除对提供担保物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鄂×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故现需解除被申请人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为×帐户存款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帐户存款的冻结、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帐户存款的冻结和解除对提供担保物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鄂×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之规定: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为×帐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帐户存款的冻结、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帐户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申请人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麻城市胜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鄂×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查封。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