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04民初1826号
原告:***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7549505049。
法定代表人:魏志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质,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9号厦门中心F栋809单元之五十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5083399J。
法定代表人:高毅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连一聪,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原告***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一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力电气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力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毅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