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5民初228号
原告:龙岩市万红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赤坑村合金路9号2幢。
法定代表人:张汪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B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高毅斌,执行董事。
被告:漳州市瀚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正兴大道46号4-7楼。
法定代表人:许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龙岩市万红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市瀚海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龙岩市万红门窗有限公司以其欲与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万红门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万红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岩市万红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秋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卢 琳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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