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185号
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鳌门村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MA2XX8CL0M。
法定代表人:于新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龙,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云,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B座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5083399J。
法定代表人:高毅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峰,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翔通宝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美叶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