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467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容,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3号泰地海西中心B座1005室。
法定代表人:高毅斌,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