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2412号之二
原告:东莞市茶山云艺广告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兴路169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0M9B6XT。
经营者:***,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9号厦门中心F栋809单元之五十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508339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茶山云艺广告装饰材料店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奇粤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茶山云艺广告装饰材料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茶山云艺广告装饰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5元、保全费140.28元,合计190.63元,由原告东莞市茶山云艺广告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