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7832号
原告:***,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9号厦门中心F栋809单元之五十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508339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52号建设大厦主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1807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