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5872号 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5140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南二路99号1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508339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明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浙南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