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75366号
原告:**,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山,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宇峰,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单元1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测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宝山、袁宇峰,帝测科技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帝测科技公司支付绩效工资185387.1元(包含报销款13500元)。事实和理由:我与帝测科技公司于2019年2月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贵州地区的市场业务开发,工资标准为税前18000元/月。2019年2月19日,我及张XX与帝测科技公司签订了《开办帝测科技贵州分公司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约定“乙方(**)年度任务确定为合同额700万元。达此标准后,双方按照利润7:3进行分配(即甲方(帝测科技公司)占利润总额的70%,乙方(**和张XX)占利润额的30%)”。2019年8月,我与帝测科技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在项目执行完结后统一结算剩余款项。2020年5月6日,我与帝测科技公司及张XX就贵州一期项目达成结算,并确认最终利润为:1145914.63元。按照双方在“框架协议”中的约定,帝测科技公司应当按照利润的15%向我支付绩效工资共185387.1元。结算完成后,我多次通过多种途径向帝测科技公司主张上述绩效工资,但是该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综上,我方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帝测科技公司辩称,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的结果,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已明确不存在任何争议。**所述框架协议的合同主体并非我公司,双方未约定绩效工资,且**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就本案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1088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如下事实:
**于2019年2月26日入职帝测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2019年8月15日**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主张其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8000元+绩效(浮动,按项目业绩结算),关于绩效与帝测科技公司有书面约定,其理解的利润分配即为绩效工资。**就其上述主张提交《开办帝测科技贵州分公司框架协议》为证,协议显示甲方为牛XX,乙方为张XX、**,甲方、乙方处显示有牛XX字样签字及**、张XX字样签字,尾页甲方法定代表人协议第三条“利润分配模式及其它”载明“双方约定:乙方年度任务确定合同额为700万元。达此标准后,双方按照利润7:3进行分配(即甲方占利润额的70%,乙方占利润额的30%)......”**当庭表示牛XX为帝测科技公司总经理,其与帝测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有牛XX签字。帝测科技公司主张**在职期间月工资18000元,未有关于绩效的约定,对**上述关于绩效的主张不认可,对该框架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其公司未授权任何人签署该协议。帝测科技公司就双方未约定绩效工资提交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尾页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显示有牛XX字样签字,与**当庭陈述一致。帝测科技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为帝测科技公司,乙方为**,甲方、乙方处显示有帝测科技公司印章印迹及**字样签字,内容为“一、甲乙双方于2019年2月26日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乙方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于2019年8月15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二、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甲乙双方没有任何劳动争议”。**认可《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其本人所签,对帝测科技公司的证明目的不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其与帝测科技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甲乙双方没有任何劳动争议”,属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基于劳动关系再起诉要求帝测科技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午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