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特430号
申请人: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单元1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向前,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培,女,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
被申请人:**,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申请人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测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帝测公司申请称: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年6月21日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005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主张法定赔偿金已经超出仲裁时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705号判决书载明,**离职后与帝测公司发生激烈冲突,最终双方报警解决。**在(2020)京0105民初65705号案庭审中也说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帝测公司并未通知其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况。从**自行提供的《离职解聘书》载明的“赔偿”来看,**在2019年8月19日离职时,她自己主观上已经认定帝测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帝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法定赔偿金。即自2019年8月19日离职起,**已经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始终未向帝测公司主张法定赔偿金。故截至2020年8月18日,**主张帝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定赔偿金的仲裁时效已经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认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定赔偿金已超出仲裁时效,未能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0052号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撤销裁决情形。二、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帝测公司仲裁中,始终坚持主张其臆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而放任法定赔偿金请求权超出仲裁时效。**不主张法定赔偿金请求权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同时**必须承担处分权利带来的不利后果。允许**在仲裁时效届满后再行使法定赔偿金请求权,属于放任**滥用权利。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05407号裁决书载明,**在与帝测公司首次劳动仲裁中,主张的第三项仲裁请求为:“支付解聘书中金额15 194.64元。”**提交的《离职解聘书》载明:“**女士,您好,鉴于您不适合本公司商务专员一职工作要求,公司经过研究决定协商解除2019年5月20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给您本人造成的损失给予以下赔偿......”。**在该次仲裁中,认可与帝测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65705号判决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提交的《离职解聘书》所载帝测公司印章与帝测公司提供的公章样本不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的主张。**在该次庭审中又声称,离职前帝测公司通知其试用期不合格,并认可双方发生冲突。上述事实表明,**已经认识到帝测公司应向其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赔偿金,却始终坚持以不知从何而来的《离职解聘书》,主张其臆想的“协商”赔偿金,而“协商”赔偿金数额也远高于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0052号裁决书确定的所谓“法定赔偿金”的数额。二者法律性质显然不同。为使仲裁庭、法庭认可《离职解聘书》效力,进而支持“协商”赔偿金,**先声称与帝测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又改口认可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过矛盾。《离职解聘书》效力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否定后,**以帝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新的劳动仲裁,前后采取了多种不同的说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二)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帝测公司认为,**主张臆测的“权利”而不主张法定权利,属于权利处分,应自担后果。其三番五次反言,在其臆测的“协商”补偿金已经被生效判决否认后,其又借完全相同的主要事实,主张已过仲裁时效的法定补偿金请求权。**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精神,属于对劳动仲裁程序的滥用、对诉权的滥用,不应予以支持。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0052号裁决书未能认定**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法定赔偿金已超出仲裁时效,未能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0052号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撤销裁决情形。
**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6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2]第10052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五千零八十元六角三分;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帝测公司称**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但**与帝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19日解除,**于2019年9月16日即向帝测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帝测公司支付解除书中金额,该案经仲裁及一审、二审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的该项诉讼请求,**于2022年1月17日提起本案劳动仲裁,要求帝测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上述事实,**就其与帝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得的相关补偿或赔偿款项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故对于帝测公司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情形,帝测公司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楚 静
审  判  员   郑吉喆
审  判  员   张 阳
二○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欣欣
法 官 助 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