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3民初6396号
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635026902。
法定代表人:张向前,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普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普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马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159995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北京顺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白马路北侧(顺科农业技术开发中心)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1RJ8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测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上公园公司)、北京顺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旅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帝测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上公园公司、顺旅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测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水上公园公司和顺旅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181092.70元;2.判令水上公园公司和顺旅建设公司以1181092.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支付2019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判令水上公园公司和顺旅建设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1日,水上公园公司和顺旅建设公司将北京奥林匹克水上公园自由式***道建设工程的地勘工作交付给原告实施。原告按照水上公园公司和顺旅建设公司的要求,组织人员、机械进场作业。因现场环境特殊且工期紧张,原告调配了大量机械保证满足总工期要求。2019年6月5日,原告提交了勘察成果电子版给被告。水上公园公司和顺旅建设公司认可了原告的勘察成果,但一直以合同尚未签署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认为,双方虽尚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口头约定,形成了口头合同。原告也履行了合同义务,水上公园公司和顺旅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合同款。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公司法》的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水上公园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关于重复起诉,被答辩人曾经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起诉答辩人,并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0113民初20224号判决书,现该判决已经生效,驳回了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被答辩人再次起诉答辩人,答辩人认为已构成重复起诉,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二、诉讼时效,被答辩人主张2019年6月5日支付合同款,起诉状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被答辩人起诉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三、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1.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曾经洽商过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但双方最终未签署工程勘察合同,未达成合意。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于工程合同,《合同法》《民法典》均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条款。被答辩人主张未签书面合同就实际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3.被答辩人主张2019年6月5日支付合同款,2022年8月25日曾向答辩人邮寄律师函,被答辩人是有办法联系到答辩人的,起诉状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均已超过3年,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被答辩人未主***不符合常理。四、针对被答辩人主张的未签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一份工程勘察合同正常履行时,最终需要勘察人交付签字**确认的勘察成果文件,说明、解释勘察文件,对勘察质量负责,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等。被答辩人从未向答辩人交付勘察成果文件,其他更无从谈起,答辩人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认可,不存在实际履行一说。五、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双方未签署书面工程勘察合同,更未约定费用金额,答辩人不认可被答辩人主张的费用金额。退一万步讲,即使双方签署书面工程勘察合同并约定费用金额,如果被答辩人没有提交**确认的成果文件,无需承担成果文件对应的法律责任,答辩人也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六、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主张的利息,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无需支付合同款,支付时间更无从谈起,即不存在支付利息一说。七、综合答辩意见,基于以上答辩意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重复起诉且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顺旅建设公司答辩称,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1.答辩人无权在水上公园内开展工程项目,从(2022)京0113民初20224号案中就可看出,其主张与水上公园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与水上公园公司仅是业务关系,对工程类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无权代表水上公园公司签订合同,被答辩人未与水上公园公司建立合同关系,与答辩人对接的仅是技术层面的信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合同关系。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于工程合同,《合同法》《民法典》均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条款。被答辩人主张未签书面合同就实际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二、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主张的金额,双方未签署书面工程勘察合同,更未约定费用金额,答辩人不认可被答辩人主张的费用金额。退一万步讲,即使双方签署书面工程勘察合同并约定费用金额,如果被答辩人没有提交**确认的成果文件,无需承担成果文件对应的法律责任,答辩人也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三、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主张的利息,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答辩人无需支付合同款,支付时间更无从谈起,即不存在支付利息一说。四、综合答辩意见,基于以上答辩意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起,顺旅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在名为“水上公园激流回旋场地地勘”的微信群中与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就水上公园公司场地内勘察事宜进行沟通。2019年5月14日,***在该群中发送微信称“咱们地勘单位啊,及时把当天测绘的大致情况跟群里说一下,然后设计也能有一大概的参考,然后报告是报告,数据是数据,每天的工作的进展跟这里边儿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提前了解好吧。”后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不定时在该群中发送工作照片、汇报工作进度。2019年5月20日,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称“外业钻探已完成,现在钻机正在撤场”。2019年6月5日,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将名为“顺义滑雪道成果”的文件发送至该微信群中。
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顺旅建设公司工作人员**与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就涉诉项目进行微信沟通,帝测科技公司将名为水上公园项目、结算单(顺义滑雪场)、水上公园比选资料、配置图等文件发送给**。其中2020年11月16日,**发送微信称“资质暂时没有,您先把预算给我”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马经理,这次我们根据项目涉及资料拟定出勘察预算单,那后期是否还需要拟定出一版成果报告啊?”**回复称“对”。
帝测科技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2021年3月起,顺旅建设公司工作人员***与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就涉诉项目进行微信沟通,其中2021年7月28日,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发送微信称“**,咱们水上公园勘察这个项目于2019年5月11日勘察外业进场得,6月4号提交的电子版成果。目前合同等流程还没有落实。请您尽快回复我一下项目何时能够推进合同等事宜”***回复称“我们已经将情况说明上报集团领导,近期也想上会做专题汇报”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回复称“感谢您,主要是活干完太久了,项目组成员在催要费用呢,我们企业也是垫钱干活,是在不堪重负啦”2021年10月27日,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向***发送微信称“**,咱们项目最近有进展吗?”***回复称“周五报区政府专题会”2021年11月5日,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再次向***发送微信称“**,这周如何啊”***回复称“下周上区政府会”“区政府会,我们只能提请,审议相关议题,具体开的日期,等区政府通知,但是相关材料已经上报了”后,帝测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将名为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计算单(顺义滑雪场)、收费说明的文件发送给***。
诉讼中,水上公园公司、顺旅建设公司称***、**系顺旅建设公司的员工,顺旅建设公司是给水上公园公司提供技术支持的,***、**微信沟通代表的是自己,原告明知与水上公园公司不成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仍然与顺旅建设公司对接技术参数,使顺旅建设公司产生误解才有的聊天记录。当时是有计划建造***道建设工程,后来场地不适合,就没有实际做该工程。当时水上公园公司找帝测科技公司洽商过涉诉项目,***是沟通技术方面的。
诉讼中,帝测科技公司称其已经完成了相关工作,并提交光盘一张予以佐证。该光盘中显示波速测试、封面、报告、建筑工程勘察综合大表、图例、(水)分析成果、(土)易溶盐分析结果、土工试验等相关文件。
诉讼中,水上公园公司、顺旅建设公司称对帝测科技公司提交的光盘证据不认可,其中水分析成果的文件落款与原告不是同一主体,(土)易溶盐分析结果文件落款与原告不是同一主体,《封面》勘查报告是2019年5月,是原告抄2016年6月5日提交的报告电子版,相互矛盾。顺义滑雪场备案表,每个表格最后一行均注明项目负责人司段员、描述员应将名字打印,并手签注册黏土工程师应加盖注册章,原告提交该文件的电子版而非**的纸质版,不符合勘察合同履行的要求。
诉讼中,帝测科技公司称如果被告签订合同,我们就能够加盖相应的公章,工作都已经完成了,就是**的问题了。帝测科技公司与其他专门的技术检测单位有试验合作协议,且已经垫付了相关费用。
诉讼中,帝测科技公司提交工程勘察结算单一份,该结算单中载明工程名称为顺义水上项目国家体育训练基地改造提升项目-体能训练中心项目,收费标准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名目包括钻孔、野外测试、室内试验、其他费用等实物工作收费共计588146.35元。另技术工作收费中载明勘察等级乙级,收费比例为100%,费用为588146.35元。其他费用为4800元,工程勘察收费共计为1181092.7元。
诉讼中,水上公园公司、顺旅建设公司称涉诉合同属于法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先签合同后干活。且如果帝测科技公司说是服务项目的话,服务合同超过100万元是需要招投标的。
诉讼中,帝测科技公司称其认为涉诉合同相对方为水上公园公司、顺旅建设公司,因为对方是国有企业,所以基于信任才提前履行了合同。如果法院认为对方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要求被告水上公园公司、顺旅建设公司承担责任,责任金额就是诉讼请求的金额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虽然帝测科技公司已经进场勘察,并草拟相关报告,但其与水上公园公司抑或顺旅建设公司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且经审查涉诉勘察项目应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故本院认定涉诉项目合同并未成立。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涉诉项目合同未成立,但综合帝测科技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顺旅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对于帝测科技公司进场施工、勘察试验、报告出具等行为是知情、同意并主导的,故应当承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结合主导沟通人员均为顺旅建设公司,故相应的责任应当由顺旅建设公司承担。对于顺旅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本院结合涉诉项目开展情况、微信沟通情况、双方过错责任等因素确定为708655.62元。因上述费用即为顺旅建设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故本院对于帝测科技公司要求顺旅建设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08655.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5元,由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86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郭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