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20224号 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英才北三街16号院15号楼2**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635026902。 法定代表人:张向前,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马辛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6159995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1181092.7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181092.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支付2019年6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1日,被告将北京奥林匹克水上公园自由式***道建设工程的地勘工作交付给原告实施。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组织人员、机械进场作业。因现场环境特殊且工期紧张,原告调配了大量机械保证满足总工期要求。2019年6月5日原告提交了勘察成果电子版给被告。被告认可了原告的勘察成果,但一直以合同尚未签署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原告认为,双方虽尚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就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口头约定,形成了口头合同。原告也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合同款。现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京顺旅水上公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19年6月5日起诉合同款,已经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这个金额不认可,因为双方没有签订这个合同。原告主张的利息我方也不认可,因为被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无需支付利息。原告主张2019年6月5日支付合同款,起诉状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原告起诉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双方曾经洽商过建设工程勘察业务,但双方最终未签署工程勘察合同,未达成合意。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属于工程合同,《合同法》《民法典》均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期限、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条款。原告主张未签书面合同就实际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19年6月5日支付合同款,2022年8月25日曾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原告是有办法联系到被告的,起诉状时间为2022年10月19日,均已超过3年,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原告未主***不符合常理。一份工程勘察合同正常履行时,最终需要勘察人交付签字**确认的勘察成果文件,说明、解释勘察文件,对勘察质量负责,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等。原告从未向被告交付勘察成果文件,其他更无从谈起,被告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认可,不存在实际履行一说。双方未签署书面工程勘察合同,更未约定费用金额,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费用金额。退一万步讲,即使双方签署书面工程勘察合同并约定费用金额,如果原告没有提交**确认的成果文件,无需承担成果文件对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也无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无需支付合同款,支付时间更无从谈起,即不存在支付利息一说。基于以上答辩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告委托我们做地勘工作,我们做完之后会反馈一个工作成果给被告,质量是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的,价款是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这个双方是明确的。我们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显示一直在和被告共同进场干活,我们一直在主***,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微信群里的他们几个属于是国企员工,我们没有核查过他们的身份,当时他们在被告工作现场。 为此原告举证如下: 证据一,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将涉案工程交给被告实施,且被告已经认可这个工程。 证据二,工程勘察结算单,拟证明案涉工程款金额。 证据三,顺义滑雪道的证明,拟证明原告已经完成相关工作。 被告对此称:2019年项目外业进场沟通记录这个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也不认可,即使微信群记录是真实的,但是群内没有被告的工作人员,***、**、***都不是被告的员工,这三个人无法代表被告履行工程勘察合同,群内原告提交的所谓成果文件也没有人认可,因此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个事我方不认可,被告跟顺旅建设投资公司是关联公司,双方是有业务关系,所以对方的员工进入被告的场地是很正常的,原告明知和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仍然与顺旅建设来对接这个项目,所以原告就能进场,至今为止原告诉状里面提到的自由式***道的工程,我方没有这个工程。这个说是合同纠纷,实际上是地上勘察合同纠纷,是法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法》第269条和第270条及《民法典》第788条和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关于建设工程勘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里面也说了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原告提交的是成果图片,证明履行结束了,但是实际义务是很多的。2019年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3条,这个文件应当签字**,背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一定的风险。在国家计委的管理规定这个文已经失效了,所以原告这个118万元是怎么计算的,这个没有依据。原告的计算标准在国家这也是失效了。 庭审中,双方围绕各自主张进行了举证质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微信截图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所称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已查明事实,本院无法确认原告所称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其理由为: 其一,从原告的最主要证据即微信聊天截图来看,原告工作人员与聊天的对方达成了意向,并进行了报价,但被告否认那些工作人员是己方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未能证明该聊天截图与被告公司的关联性; 其二,原告称履行合同地点在被告公司控制地点范围内,但该点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所称的合同关系存在; 其三,原告在建立微信聊天群时未能核实对方身份,比如是哪个公司的哪个部门的人员,是导致本次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15元,由原告北京帝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郭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