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203民初37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5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锦全、马壮,黑龙江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301222889T。
负责人:孙伟,经理。
被告: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街1111号支4号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073326327Y。
法定代表人:张嗣文,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
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芳汇
书 记 员 张守诚